厦门市建立“三项机制”打造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厦门市建立“三项机制”打造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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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程序,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试行)》,建立部门职责协商机制、职责协调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构建有主有次、权责明晰、流程通畅、运转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建立职责协商机制,提高部门配合度。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形成协商工作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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