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编委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委编委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天津市委编办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拟定《天津市机构编制请示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鸿忠书记亲自审定,责成有关部门法规审核。《暂行办法》着力压实党委(党组)责任、强化全市机构编制系统规矩纪律意识,推进了全市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压实党委(党组)责任。《条例》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暂行办法》明确,各区机构改革、街道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重大事项须以区委名义上报,由市委编委审核后报市委审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请示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编委,按管理权限报批,进一步压实各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主体责任,切实把建立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保障,作为落实市委《关于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若干措施》的实际举措。
  二是着力规范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细化请示报告内容。《暂行办法》对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请示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请示报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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