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浅谈特种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特种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5篇)

以旅店业、车辆维修业、废旧回收业、刻字业等为主的特种行业,处于当前社会经济繁荣时期,就其经营情况来看,大都十分看好,甚至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处所,其经营效果相当红火。接下来的问题是,一方面特种行业如雨后之春笋般遍地开花,另一方面,有关的政策放宽和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放松手续,加之以公安机关迫于警力的制约,导致了对部分特种行业管理不到位、甚至于有时失控的局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日渐拉大的强烈的反差,是对特种行业治安防范与打击的主要难点。

一、特种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础工作定位不够,工作缺乏针对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虽然对基础情况了解很清,掌握较细,但总因为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特种行业的基础定位管理不够,一旦发生案件或发生其他情况,当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清查时,便会盲无目标的乱查一气,根本谈不上重点性、针对性,更谈不到有效性。二是疲于应付的现象多,工作缺乏经常性。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迫于警力因素的制约和各种工作任务繁多、压力过大的影响,在日常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中,常常是有情况就动一动,情况严重就大动,没有情况就不动。许多业主抓住这一规律,与公安机关玩游戏,公安机关抓得紧时,他们便遵规守矩,待到“风声过后”,他们也就目无法纪了。

三是日常管理随意性强,工作缺乏规范性。对于特种行业按要求应当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进而便于日常管理。而目前的实际现状是,特种行业的档案建立虽已规范,但在有关政策和手续放宽后,公安机关对于特种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失之无奈,尤其是无手续经营的业主,要对他们进行规范管理,那就更是难上加难。

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方法

一是注重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引导和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沟通与管理,争取全体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业主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教育和引导他们不断增强自身的治安防范意识,增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全局意识,增强参与治安防范与打击的责任意识等等,特别是通过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使有关从业人员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是着力加强对特种行业的规范化、经常化管理。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的协调与合作,逐一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把所有的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无一遗漏的纳入日常规范化的管理,同时,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工作之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防范与打击工作。

三是突出防范与打击重点,注重增强防范与打击的自身效果和社会效果。特种行业本身就是治安防范与打击的重点,而这些重点当中的焦点又在于:相对集中的流动暂住人口,小散边远的营业处所,无手续的经营业户,对于这些焦点的管理,对于这些焦点的治安防范与打击,应当采取靠上去跟踪管,分类别侧重管,经常性反复管的方法。

四是着力加强和规范基础信息工作,从根本上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打击与防范工作力度。将有关特种行业的全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同时组织派出所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对那些相对分散的、容易隐藏或诱发各种隐患的特业,加大监控力度,增强打击与防范,对收集的新信息及时更新录入派综系统。此外,搞好对特种行业的监管,要立足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提高队伍整体的整合力与战斗力;要注重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共同防范意识;要坚持不懈的致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对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针对特种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而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二篇:第五节 特种行业管理
第五节 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工商服务行业中经管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特点:

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部分。

2、特种行业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3、特种行业易为违法犯罪利用危害社会治安。

4、特种行业经营情况复杂,潜藏着大量不安全因素,易引发各种治安问题。

特种行业管理: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社会服务业中某些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的行业列为特种行业,实施许可审批、监督监管等特殊的治安管理的总称。

我国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旅馆业、印章业、印刷业、旧货业。

特种行业普遍适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目前仍需申请特行许可的还有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

(二)经营项目的开业申报备案制度。

(三)验证等级制度

(四)情况报告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1、对营业场所的建筑设施、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对特种行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培训。

(六)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七)验伸制度

第三篇: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2003]81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责任民警。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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