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动依法治区战略实施,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率先突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2021〕*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原则,以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短板弱项为切入点,以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为落脚点,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让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提升行动。
1.积极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力争到2025年,全区有2个市、县(区),3个项目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命名。
2.开展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自2023年起,每年评估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达标地区(单位),到2025年,90%以上的市、县(区)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单位)达到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达标要求,50%以上成为示范地区或者单位。
3.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成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考核的重要依据,完成90%以上指标任务的,命名为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或者单位;完成60%以上指标任务的,确定为达标地区或者单位;未完成60%指标任务的,确定为不达标地区或者单位,并予以通报,已取得示范命名的,撤销命名。
4.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公众参与度。对拟命名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单位)、项目,主动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5.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报告,按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政府立法质量提升行动。
6.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及时按程序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7.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规定,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机制,增强立法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
8.推进立法项目落实。严格执行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落实。
9.丰富民主立法形式。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除依法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10.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加强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的论证咨询,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执法机构立法需求,推进立法与执法有机贯通。
11.有序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健全立法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机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及时开展立改废释。
12.广泛开展立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立全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
(三)实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13.全面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扎实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4.强化涉营商环境立法。重点推动社会信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工作,逐步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具有宁夏特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15.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16.加大审查力度和动态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率达到100%。及时清理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17.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推行“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场景化监管模式。
18.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提速。深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四)实施合法性审查能力提升行动。
19.明确审查范围。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全流程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到100%。
20.规范审查行为。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全面审查,规范审查意见反馈,开展审查质效评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21.强化审查责任。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审查事项严格把关,对审查意见负责。起草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22.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充分发挥备案协审专家作用。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加大纠错力度。
23.充实审查人员力量。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队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审查岗位,确保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4.加强审查科技保障。建设备案审查平台,探索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监督,实现备案审查智能化、规范化。
(五)实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2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权责关系,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2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推动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统一,同类事项同标准处罚。
27.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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